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黄石市下陆区**街道**湾**号,现租住大冶市**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23时左右,被告人柯某某受朋友李某某(已行政处罚)请托,让其安排两名女子陪同董某某(已行政处罚)、於某某(已行政处罚)二人嫖宿。柯某某与沈某某(已行政处罚)还有微信名为**的女子(后称为“女子A”)商量好价格后,赶往黄石市**酒店。三人到达酒店后,与李某某见面。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柯某某2000元人民币,柯某某再转账给沈某某700元人民币,转账给“女子A”500元人民币,剩下的800元人民币归柯某某所有。於某某带“女子A”到该酒店353房间,二人发生性关系。董某某带沈某某到该酒店355房间,因董某某让沈某某下楼帮忙拿药未果,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於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介绍卖淫二人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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