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2********,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开始,被告人柯某某在从事人才中介工作期间,为方便开展业务,使用账户(29972****@qq.com)登录猎头搜网站(网址:http://www.lietousou.com),在该网站上通过积分下载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供其联络使用。为获取网站积分以供下载更多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柯某某又在该网站上上传“**全国2016.05”、“**集团总部2016.05”、“**全国2016.03”等28个文件供他人下载。上述下载及上传的文件均包含公民姓名、任职公司、任职部门、职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经审计,下载的文件中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8635条,上传的文件中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33720条,下载的文件与上传的文件中重复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6条。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柯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脑等物证。
2网站信息截图等书证。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作深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17册、光盘8张。
3缴获的黑色LENOVO牌一体式电脑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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