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柯某某从广东茂名坐大巴车到深圳汽车站,之后转公交车来到盐田区沙头角。晚上7点多,被告人柯某某联系到香港人欧某某(基本信息不祥)到香港打工,然后被欧某某带到沙头角麻雀岭,二人走了两个小时的山路到了香港一侧,在马路边乘坐一台香港小巴到了香港旺角。柯某某在香港粉岭被香港警察查获。2019年1月8日,柯某某因非法入境及欺诈罪被香港法庭判监16个月, 2019年12月7日,香港入境事务处将柯某某遣返至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
被告人柯某某曾于2011年、2014年两次偷渡到香港。第一次,柯某某于2011年12月4日下午从珠海乘船偷渡到香港,2011年12月5日在香港沙田被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获,2011年12月7日因非法入境罪被香港法庭判刑15个月,2012年11月6日被香港入境事务处遣返至文锦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二次,柯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上午从珠海乘船偷渡到香港,2014年10月31日在香港西环被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获,2014年11月24日因非法入境罪被香港法庭判刑15个月,2015年10月10日被香港入境事务处遣返至文锦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柯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遣返深圳移交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名单,说帖,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柯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玉晔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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