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其曾于2015年6月1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01时45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柯某某驾驶茂(临电)名A3****号电动二轮摩托车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柯某某被执勤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液。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柯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建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591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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