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7〕10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09月21日20时12分,被告人柯某某醉酒驾驶皖******小型客车由繁昌县繁阳镇峨溪人家饭店前往繁昌县阳光花园小区家中行驶。当行驶至本县**镇**路**区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事后经铜陵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其结果显示:被告人柯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书等;
2.证人汪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之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权军
2017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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