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组**号,住武宁县**镇**村。2016年10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赣******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16国道往武宁县**镇**村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镇****叉路口路段时与对向彭某某驾驶的鄂******中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柯某某、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柯某某负次要责任。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柯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93.lO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时斌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