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泉州市泉港区**镇**路**商住楼**栋**室。因赌博,于2010年12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6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其位于本区**镇**路**商住楼**栋的住处出发,沿涂坑村村道行驶至后龙镇生活区湄苑小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柯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28.5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具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8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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