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02时许,柯某某酒后驾驶粤KC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茂南区站北三路被袂花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其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柯某某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液。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柯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以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柯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已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7277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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