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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会**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04日,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东路由西往东行驶,22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祥和东路开元村岔口处时,所驾驶车辆撞到道路北侧花坛上,造成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花坛绿化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柯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且让其妻子和某某到现场报警及向交警谎称是和某某驾驶的车辆,其自己则回到住处**公寓并再次饮用瓶装酒。民警经现场调查后发现和某某不是该事故的肇事驾驶员,和某某迫于压力交代该事故的肇事驾驶员实为柯某某,民警责令和某某打电话给柯某某,让柯某某返回现场,柯某某于2019年6月5日01时许返回事故现场。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柯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15.4mg/100ml,随后民警将柯某某带至丽江市古城区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83.15mg/100ml血。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告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和某甲、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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