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4日,柯某某驾驶**牌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昭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01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昭阳区**路昭阳区**中学门口往北10米处时,该车正前部位与马某某停放在路边接受昭阳区**局检查的贵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正后部位相撞,造成柯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昭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45mg/100ml(乙醇/血)。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柯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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