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巷**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牌照为渝A5****的小型轿车在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竹园路段行驶时,与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渝A2****小型汽车发生擦挂,邓某某随即报警,被告人柯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出勘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柯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241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告人柯某某带至奉节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抽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柯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查获、抽血及封存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血液封存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7.吹气、抽血、封存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邓某某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馗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巷**号**单元**,联系电话1994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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