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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1号,住永泰县**工地**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永泰县城峰镇富丽豪KTV饮酒后步行至永泰县城峰镇六馆一中心附近道路其停放小车的地点,被告人柯某某驾驶其闽A*****小车向前方行驶约两米左右与被害人廖某某的闽A*****小车车头前部发生轻微碰撞。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88 mg/100ml。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连光

                            20201015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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