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鄂C****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竹溪县**镇**村**组行驶到**村**组村委会旁扶贫安置点。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柯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91.8Mg/100ml,民警随即将柯某某带至竹溪县**镇卫生院抽血备检。
2020年5月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柯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17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鸽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987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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