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号**小区**号,住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大道**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鄂B*****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大道**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鄂B*****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民警依法带柯某某、胡某某到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77mg/100ml。经交巡警开发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柯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柯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4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号**小区**号,联系电话:1507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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