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男式摩托车,自莆田市涵江区**镇**村**饭店门口离开,沿路在莆田市涵江区**镇卫生院、莆田市涵江**镇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镇派出所等地滋事,随即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柯某某被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5.4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丙证言;
3.被告人柯某某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
5.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容容
检察官助理:蒋伟军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5954****;
2.移送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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