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红土地镇新乐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夏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金马路与凉亭西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柯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98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130.98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柯某某判处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6872****。
2.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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