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镇**街**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0蓝色“飞度”牌小型客车在本市丰台区榴乡路顺八条口南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1mg/100ml。经认定,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柯某某于2020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涉案车辆照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柯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博
检察官助理 武玥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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