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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42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苑**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窝赃罪,于1997年8月27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驾驶苏AY****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宁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善桥南路100号附近时,追尾碰撞被害人刘某某的苏LE****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柯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在民警出警至现场后,被告人柯某某又返回现场查看情况,被被害人刘某某指认并被民警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3mg/100ml。

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全部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柯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江宁区**苑**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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