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71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居**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6年3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4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机动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路**广场路段倒车时,车尾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粤BN****号机动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柯某某不配合执法,打了民警冼某某和朱某某,并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被民警强行带至医院抽血检查。深圳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0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身份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抽血告知书,涉案车辆登记资料,病历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6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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