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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73********,汉族,高中文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村**街**组,住黄石市下陆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0时24分,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的小型轿车由黄石市下陆区**路往**路方向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柯某某的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21.40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鄂B*****轿车等物证(照片);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高军

检察官助理 张细卫

2020715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黄石市下陆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7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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