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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11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陕西省旬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社区**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院**幢**室,陕西**矿业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害人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柯某某。柯某某在未与山西**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采煤项目承揽合同,也未实际取得采煤项目工程的情况下,向张某某谎称其已承揽了**公司的采煤项目工程,可将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给柯某某银行卡内汇入50万元项目押金。双方于2015年5月23日在太原市小店区**西路50号**写字楼**室就合作达成了《项目意向合作方案》,并于2015年6月1日正式签订了《山西**煤业有限公司采煤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2015年6月3日,张某某将15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入陕西**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当日,柯某某将150万元分两次全部转入其前妻周某某工商银行卡内进行证券投资。签订合同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因工程项目无进展,张某某向**公司了解情况,得知被骗后向柯某某要回50万元,余款150万元至今未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合作协议书、项目意向合作方案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骗取履约保证金后拒不退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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