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连湖区**路**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4日,被告人柯某某谎称自己承揽了湖北省房县****交易市场建房主体工程,可以将该工程的***劳务班组承包给郧西县**镇村民陶某某承建,并与陶某某签订《混凝土劳务班组承包合同》,以需缴纳保证金为名,骗取陶某某4万元人民币。案发后,2020年12月,被告人柯某某二次主动退赔赃款人民币4万元给被害人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银行汇款凭证、承包合同书、施工合同书等书证;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甲、杜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7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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