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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62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7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合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柯某某从他处购得王某甲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01831988********)一张及户口簿一本。2017年3月6日至6月14日,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购买的王某甲的身份证,冒用王某甲的名义,贷款购买二手起亚牌轿车(川A*****)一辆,以尼桑天籁轿车(川A*****)作为抵押,与成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抵押合同》,贷款107800元,并先后为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贷款购买汽车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署相关担保合同,上述贷款均未按时归还。

2.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柯某某凭借购买的王某甲身份证时附带的王某甲虚假的户口簿,在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拍摄照片,骗领“王某甲”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码5101831988********),该身份证上信息为真实王某甲的个人信息,照片为柯某某的照片。其后,被告人柯某某多次使用该伪造的王某甲的身份证以王某甲的名义购票乘坐飞机、高铁。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8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使用伪造的王某甲身份证(柯某某照片、王某甲身份信息)及虚假的户口本,在中信银行骗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8000937********),后又获得附属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8902732********),柯某某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逾期还款,至今两张信用卡欠本息5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扣押、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购买、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强

检察官助理:许乃天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叁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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