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饿了么”送餐员,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骑着电动摩托车停在黄石港**营**大学正门至**门路段一巷子口处,正在该路段参与创文迎检工作执勤、身着公安制服的公安干警被害人黄某某看到柯某某在路口乱停放电动车,遂上前劝导柯某某按照文明规范将电动车停放到停车区域,柯某某不听劝导与黄某某发生争吵,黄某某将其摩托车钥匙拔掉,柯某某上前抢夺车钥匙未果,遂扯住黄某某的衣服,在黄某某掏出手机准备报警时,柯某某将黄某某的手机打落在地,并殴打黄某某。在附近执勤的另一公安干警刘某某见状,便过来与黄某某一起控制柯某某,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柯某某仍然极力反抗,并将黄某某的制服肩章扯掉。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病例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黄石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若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