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村。2019年9月19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格林*酒店中山市**店登记入住****号房,在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傅某露、宾某燕、晏某吸食毒品冰毒。
同年9月18日,被告人柯某某在中山市**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柯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附件1份;
3、视听资料12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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