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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乡**村**队**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柯某某、莫某某(在逃)自2019年10月以来,通过在默往APP上建“妞妞1文”、“13张5文”的赌博群以“微信”、“闲聊”、“默往”为平台,利用手机APP在互联网招揽赌客,以“友玩广西棋牌”手机软件所开设房间的方式提供给赌客以“牛牛”、“十二张”等赌博形式进行赌博,用本人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付赌资及拍成,从中抽水获利。该闲聊赌博群内共发红包人数254人,发红包总数108307个,发红包总金额9205990.65元;收红包人数254人,收红包总数108281个,收红包总金额9205627.74元。柯某某在群内发红包总数16102个,发红包总金额1222702.94元,收红包21919个,收红包总金额2060176.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赌博群账户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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