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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2月,孙某某伙同被告人柯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武汉市硚口区**路**栋**内开设赌场,以百家乐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柯某某担任“荷官”负责发牌,孙某某负责兑换筹码、使用张某某的手机收取赌资,张某某用收取的22000元归还其信用卡卡账。同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查获该赌场,扣押赌具百家乐台面1个、显示屏1个、扑克牌1沓、筹码若干,并抓获孙某某、张某某。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通过上网追逃在湖北省阳新县将被告人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侦查照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身份材料、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江某某、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和同案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搜查、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喻雯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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