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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72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苏省南京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区**镇**社区居委会**组**,住江苏省南京市**区**街道**城**院**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庐江县庐城镇华润苏果超市二楼电器区内,与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揪打,柯某某打吴左耳部位一巴掌,致吴左耳膜穿孔。经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出院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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