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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因怀疑其家的锄头被邻居即被害人陈某丙(1932年7月26日出生,2020年3月15日因坠积性肺炎死亡)的家人拿走,遂朝被害人陈某丙家的方向叫骂,后与被害人陈某丙的妻子林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互相拉扯,被害人陈某丙将林某某拉开往家里走时,被告人柯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被害人陈某丙,致被害人陈某丙右小腿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丙右小腿下段后内侧皮肤缺损面积为23.9㎝²,后医院予以植皮治疗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柯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丙的儿子陈某甲拨打电话报警,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到达现场调查时,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向民警交代其上述犯罪行为。后被告人柯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丙的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700元。2019年12月25日9时许,公安民警到被告人柯某某住处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石头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注销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林某某、杨某某、陈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故意伤害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英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559520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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