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3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35********,汉族,高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日8时某甲,被告人柯某某因与被害人欧某某有旧怨,在茂名市茂南区**路**大院持刀砍伤欧某某。经鉴定,欧某某多处刀砍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某某作案时某某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2017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卷宗共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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