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底至2019年6月初,被告人柯某某使用昵称为“灵儿”的微信账号创建微信群在网上邀约他人参赌,孔某某、舒某某、李某某等群成员均为参赌人员。被告人柯某某负责给参赌人员提供虚拟赌博房间,从中抽取房费获利。赌博开始前,被告人柯某某在“掌心武穴麻将”手机APP内创建房间,然后将房间号发到其经营的微信赌博群内,参赌人员在“掌心武穴麻将”APP内输入房号即可进入该赌博房间进行赌博,群主可同时开设多个房间供人赌博,参赌人员以APP 内积分为筹码,赌注大小为五分至一、二角不等。每8盘麻将结束后APP会自动结算玩家的积分,积分结算完后玩家再互相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进行赔付,赢钱最多的人会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柯某某支付房费5元、10元不等,房费随赌注增加而增长。被告人柯某某在利用微信群邀约他人参赌期间,通过收取参赌人员房费,共计获利621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暂扣被告人柯某某非法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微信账单明细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舒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提取微信流水账单的光盘1张;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六万多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曹洲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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