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派出所协勤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0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柯某某原系仙游县公安局**派出所协勤人员,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仙游县枫亭镇南大门遇到巡逻民警核查被抓获,由被告人柯某某负责将林某某押送至**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在**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走廊中,被告人柯某某为泄林某某逃跑之愤,便用手殴打被害人林某某右耳部位,致被害人林某某右耳耳膜穿孔。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本院线索移送函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能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检察员:王强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在莆田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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