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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涉嫌失火)(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柯**,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汉族,小学毕业,在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现住在河南省新乡市**。 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涉嫌失火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14时25分桐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桐柏县程湾镇政府林业技术工作站工作人员报警称:在程湾镇石头庄村柯庄组有人上坟引发大面积山林过火,接警后迅速处警,于下午15时许到达现场,现场火势燃烧正旺,程湾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石头庄村村干部和护林员正在参与打火,2020年6月4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该场山火被打灭。经调查发现该山火引起原因系石头庄村柯庄组村民柯**等人上坟引起,火场面积涉及程湾镇石头庄村柯庄组、北庄组及三岔口村狗踢食组。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柯**引发的山火过火面积27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柯**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梁**、柯**、柯**、柯**等人证言;

3、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等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由于过失造成程湾镇石头庄村柯庄组、大刘庄组及三岔口村狗踢食组山坡过火面积272,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犯罪时已满75周岁,且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二0年十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柯**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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