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路**号。2010年6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2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3年4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柯某某在武宁县**镇**路**号**楼**路**号)自己家中容留邱某某、张某甲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柯某某在古艾路30号自己家中容留邱某某、张某甲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柯某某在古艾路30号自己家中容留邱某某、张某甲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4、201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柯某某在古艾路30号自己家中容留张某乙、洪某某、邹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柯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邱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柯某某、证人邱某某、张某甲等人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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