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38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2月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21日至8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3日至4日,被告人柯某某购买本市凉州区**乡**村**组村民赵某某在该组居民点东侧水渠边的杨树42 株,未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胡某某、翟某甲、翟某乙,擅自将购买的40 株杨树滥伐后销售。经武威市凉州区林业勘察设计队调查鉴定,被告人柯某某所伐的40 株树木属农田林网树木,林种为农田防护林,树种为二白杨,合立木蓄积23. 6612 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义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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