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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组。2016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柯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路**小区**栋**室门前,该室系被害人周某的家。柯某某发现该室房门未锁,敲门无人应答,便进入室内,从被害人卧室柜子抽屉内盗取人民币720元、一块浪琴牌手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216元)、一块帝陀牌手表和一条手链。被害人周某带其儿子回家时,看到柯某某从家中卧室出来,被害人追问柯某某从哪里来,柯某某将所盗财物丢在楼道地上,后逃离现场。 

同年1月3日,柯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批准逮捕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户籍信息和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视频光盘和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被害人财物,经认定价格人民币19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柯某某有三次盗窃罪前科,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柯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在批准逮捕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可以认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均全部追回,在量刑时也一并考虑。因此,建议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 2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平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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