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柯某某持作案工具“千斤顶”及扳手在惠来县靖海镇资深村一村道旁将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丰田牌RAV4汽车的二个车轮拆卸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赃款被其挥霍。
经鉴定:许某某被盗的二个车轮价值人民币3700元。
二、同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驾驶白色三菱小汽车并携带作案工具“千斤顶”及扳手在惠来县靖海镇渡头坝将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丰田牌汉兰达汽车的二个车轮拆卸盗走,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林某某被盗的二个车轮价值人民币4300元。
三、同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持作案工具“千斤顶”及扳手在靖海镇资深村四米路附近将被害人柯某甲一辆蓝色沃尔沃汽车的一个车轮拆卸盗走,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柯某甲被盗的一个车轮价值人民币6800元。
四、同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持作案工具“千斤顶”及扳手在惠来县靖海镇资深村一路道将被害人林某甲的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汽车的二个车轮拆卸盗走,后将二个车轮分别以650元、58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林某甲被盗的二个车轮价值人民币3800元。
五、同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驾驶白色三菱小汽车并携带作案工具“千斤顶”及扳手在惠来县周田镇周田派出所附近将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白色本田牌思域汽车的四个车轮拆卸盗走,后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黄某甲被盗的四个车轮价值人民币6800元。
六、同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驾驶白色三菱小汽车并携带作案工具“千斤顶”及扳手在惠来县靖海镇西山村一路道将被害人许某甲的一辆白色大众牌宝来汽车的四个车轮拆卸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许某甲被盗的四个车轮价值人民币6400元。
七、同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某持作案工具“千斤顶”及扳手在惠来县靖海镇资深村资深小学附近将被害人柯某乙的一辆银色本田牌思域汽车的二个车轮拆卸盗走,后以7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柯某乙被盗的二个车轮价值人民币3000元。
八、同年11月1日,被告人柯某某伙同他人驾驶白色三菱小汽车并携带作案工具“千斤顶”及扳手至惠来县周田镇崎岎村一路段,将被害人江某乙的一辆日产牌逍客汽车的三个车轮拆卸盗走,后柯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江某乙被盗的三个车轮价值人民币4800元。
九、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柯某某持作案工具“千斤顶”及扳手在惠来县靖海镇资深村一路段将被害人林某乙的一辆白色本田牌思域汽车的二个车轮拆卸盗走,后将二个车轮分别以780元、6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鉴定:林某乙被盗的二个车轮价值人民币3400元。
十、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柯某某持作案工具“千斤顶”及扳手在惠来县靖海镇资深村一路段将被害人林某丙的一辆蓝色现代牌菲斯塔汽车的四个车轮拆卸盗走放置在自己车里,后以4200元放在“闲鱼”平台上待售,当日民警在惠来县靖海镇将柯某某抓获归案,后将四个车轮发还给林贞钦。
经鉴定:林某丙被盗的四个车轮价值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帅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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