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57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6********,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号。因盗窃于2017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柯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在茂名市茂南区**镇**路路边工地处,盗走了事主刘某甲停放在工地的推土机里的电池两个(领航牌 白色12V 100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6元)。
2、2017年7月30日下午,柯某某伙同一名叫“D某某”的男子(另案)在茂名市茂南区**镇**路路边,盗走了事主刘某乙的一辆风神小汽车(车牌号:粤K54****,发动机号:EQ4********,经鉴定,价值7253)。
3、2017年7月31日中午,柯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在茂名市茂南区**镇**快线**工地处,盗窃事主刘某甲停放在工地的挖掘机里的两个电池时被工地工人发现并抓获移送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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