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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7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街**,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早晨7时3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区新桥街道*********上网后准备离开,在经过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罗某某身旁时,发现罗某某正趴在电脑桌上处于熟睡之中,遂将被害人置于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9手机盗走,后变卖,得赃款1050元。该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0元。 

    2019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柯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途径***********门口时,发现该旅馆大门没有关,遂进入****服务台,发现被害人易某某正在服务台旁的床上睡觉,柯某某趁周围无人之机盗走易某某放置于床尾的一部IPHONE 7PLUS手机,后逃离。该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0元。

    2019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楼下,发现该处一停车棚内有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遂趁无人之机进入该车棚,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鹰王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吕某某报警后,民警随机将被告人柯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2017年11月7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已列入多次盗窃,且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鉴于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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