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公民身份号码4223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柯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兰溪谷门口保安室背后,发现该处停放一辆插有钥匙的电动两轮摩托车,遂将其偷走占为己有。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价值2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柯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视听资料;4.证人郑某某、赵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4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9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