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10,汉族,文盲,出身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6月24日、7月10日、11月2日被大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1月22日、2011年3月17日被三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3日、2012年4月26日、2013年4月3日、2014年4月4日、2015年6月11日、2017年9月8日、2019年2月23日,分别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一年、一年、一年六个月、八个月及并处罚金,201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至大田县**镇**路**号,趁“***”店内无人之机,潜入店内收银台的小房间,后使用店中菜刀撬开收银台抽屉,将抽屉内5920元现金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盗来的现金用于赌博。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柯某某在大田县**镇**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其处扣押赃款325元。 到案后,被告人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3.被告人柯某某供述和辩解;4.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大田县城区及**镇沿街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正君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光盘7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