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房县人,住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江津区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至2011年初,被告人柯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多次在重庆市长寿区、永川区、璧山等地盗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84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1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柯某某伙同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长寿古镇A区一标段工地分三次盗走1500个扣件。经鉴定,被盗的扣件价值人民币7050元。

2. 2010年冬天,被告人柯某某伙同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望江变压器厂工地盗走600个扣件。经鉴定,被盗的扣件价值人民币2820元。

3.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柯某某伙同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永川区红河大道昕晖香堤满城一期工地盗走240个扣件。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128元。

4.2010年10月至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柯某某伙同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唐扬御景华庭工地盗走180个扣件。经鉴定,被盗的扣件价值人民币846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到湖北省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说明、价格鉴定意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丁、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申某某、冉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帆

检察官助理:涂青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