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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88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暂住本市**镇**公寓**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2018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柯某某步行至本市横沥镇和平路东莞国药旁一巷子内,看到一栋五六层高的楼房大门没有上锁,便拉开门上楼,到该楼二楼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兄妹居住的201-202房实施盗窃。柯某某在201房床头位置的密码行李箱里,找到一个钱包并盗窃钱包内现金600元,在202房内电脑桌抽屉内盗窃现金3400元。经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在201房床上一纸皮手袋表面发现可疑手印。经指纹鉴定,该手印为柯某某所留。2020年4月22日,柯某某被抓获。

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指纹比对鉴定书,李某甲被害人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法,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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