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柯**,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县,住湖北省**县**镇**村**组。2017年8月17日因盗窃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2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柯**从自己的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区**栋**室)窗户翻至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昆明市西山区**区**栋**室),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餐厅墙边的黑色手提包内的200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2月20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卷宗二册、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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