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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决定延长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柯某某(已婚)认识女性青年王某某,后同居在王某某位于本区**街道**湾**-**-**室的住所内。2019年11月5日4时许,被告人柯某某趁王某某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价值人民币1359元的iPhone 7手机,随后把持王某某的右手大拇指进行指纹开锁后,通过王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758元,并将被害人王某某充电器及一个钱包盗走,钱包装有现金人民币81元,及折合共计人民币1690.34元的港元、台币、美元、韩元、欧元、泰铢、印度尼西亚卢比(盾)、日元和身份证、7张银行卡等物品,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的现金人民币81元及港元、台币、美元、韩元、欧元、泰铢、印度尼西亚卢比(盾)、日元和身份证、银行卡、iPhone 7手机等物品,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办案说明等书证;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924.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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