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市**区**乡**村**号。曾于2018年6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仙人洞第二停车场出口处,发现出口处旁边停着一辆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K*****,发动机号:********,车架号:LYMTJAA62BA******)没有上锁,并且车头还有留有钥匙,于是被告人柯某某便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明虎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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