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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二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65********,汉族,专科文化,系竹溪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史某某(已判刑)借用朱某某身份注册成立了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将法人代表变更为自己,并将姚某某(已判刑)注册为公司全资股东,负责公司账目和具体业务工作,公司经营范围是网上销售化妆品、日用品、五金、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厨房用具、日用杂品、汽车;预包装食品批发;保健食品零售。

公司成立后,史某某推出了 “互联网+团购+众筹+020 ”的会员分享模式,以会员购车分期、分享经济等为名,在全国建立了多个“**网”微信群,采取口碑宣传的方式,推荐**网会员模式,以拉人加入、直接以发展人数计酬的方式获利。

公司规定向公司交纳2万元加盟费后成为会员,享受推荐人资格。会员通过推荐他人成为公司会员来获取公司规定的互助奖、见点奖、帮扶奖等奖励。推荐人推荐两个会员加入时,被推荐的两个会员就会在推荐人的账号下面形成AB 区,此时推荐人就能拿到互助奖,会员必须按照AB 两条线(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所发展的会员按照1:1对碰(配对)在AB 两条线都有一个人交纳2万元成为会员之后,推荐人就可以获得2万元的互助奖(每层只拿1次),互助奖没有上限规定,也没有层级限制,会员可以无限层发展,无限层享受;没有能够形成AB区,每发展1个下级会员,推荐人与被推荐人都会获得300元的见点奖,见点奖到十层或者获得奖励达到2万元为止;推荐人获得20000元互助奖的同时,被推荐的两个下线会员,也会按照20000元12%的比例获取到1236元的帮扶奖;会员发展到小区(AB 两条线,人数少的为小区)有80个下线会员,公司奖励一部价值10万元的中华V3 轿车所有权;会员发展到小区有200个下线会员,公司奖励在江苏淮安市一套房屋的首付款(价值12万元左右);公司每年有一次港澳游的机会,只要小区业绩达到80个人的都可以享受。

见点奖、互助奖和帮扶奖都是现金奖励,获得的奖励金额在会员注册的账户内可以向公司申请提现也可以申请买车,如果申请提现,必须支付给公司30%的手续费(5%的税收,10%的公益基金,15%的提现手续费)。如果会员选择购车,公司只收取20%的手续费,并提供分期付款模式,会员只需要付30%的首付款给公司,剩余的的购车款采取银行分期付款的模式支付,公司按月从会员在平台内获得的奖励资金里面扣除。

为了便于管理、推广该会员模式,史某某购买了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的会员系统(网址:htp://****),供会员实时登录查看推荐业绩、申请提现。聘请姚某某的女婿窦某某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添加会员资料,统计会员提现申请。使用朱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先后办理了两张银行卡,方便收取会员交纳的会员费及向会员支付提现资金,并将银行卡交由姚某某保管。

新会员注册时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照片、电话号码和接点人(推荐人)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姚某某,并将2万元加盟费转账到朱某某农行账户62284819757********,资金到账后姚某某便会安排窦某某按照会员提供的信息在会员系统上注册账号,会员账号与会员本人提供的银行卡绑定。会员每次获得互助奖、见点奖、帮扶奖时,公司会将奖金数额反映在每个会员的账号上,会员在系统上点击申请提现后,姚某某便直接通过朱某某的62284819757********账户将提现金额转到会员个人的银行账户上。从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14日,史某某等人以**网会员模式引诱了湖北、江苏、天津、黑龙江、河北等多个省市的近千名群众加入。

张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刑)在北京通州区一家制板厂内打工期间,认识了李某某(吉林省通化县人、**网会员),在李某某的鼓动下,张某某、崔某某于2017年10月份和李某某一起到江苏淮安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驻地进行考察。期间张某某、崔某某还电话邀约了肖某某一同前往考察。在考察期间,张某某等人详细了解了**网的“互联网+团购+众筹+020”模式,并与史某某、姚某某见面。在史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宣传介绍下,张某某、崔某某先后交纳了2万元会员费,注册成为公司会员,张某某成为李某某的下级会员,崔某某成为张某某的下级会员。成为**网会员后,崔某某将被告人肖某某发展为自己的下级会员。随后肖某某向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介绍了**网的会员模式,2017年11月底肖某某将江某某、王某某吸纳为自己的下线会员,三人开始以口碑宣传的方式,在竹溪县从事“互联网+团购+众筹+O2O”模式的推广,发展会员。2018年4月2日江某某以本人的名义在竹溪县工商局办理了“竹溪县**网电子商务工作室”的营业执照,与肖某某、王某某等人一起发展会员,非法获利。

2018年3月,被告人柯某某在王某某的介绍下成为**网公司会员,成为会员后,柯某某通过口碑宣传、帮他人垫付会费的的方式拉人加入。截止2018年5月,根据会员系统及银行资金流水统计,柯某某共注册一个账号,编号:keme032085(会员名称:柯某某)发展下线会员7层,38人。通过发展会员,柯某某非法获利68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会员推荐图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姚某某、朱某某等51人的证言;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成为**网会员后又积极宣传、介绍、诱骗他人加入,下线会员达7层38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斌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被监视居住于竹溪县**镇**号,联系电话:1359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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