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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9********,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镇**路**巷**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集团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立案侦查,后集团资产被萧山公安分局依法冻结、查封。2020年8月16日晚,萧山公安分局民警依法对**集团位于黄梅县工业园区的子公司(湖北**产业园)被查封的财物进行处置时,遭黄梅地区及附近地区**投资人阻扰。犯罪嫌疑人柯某某在“黄梅平安吉祥”、“**资产保卫战群”等微信群内发布邀约、煽动性言语,组织、煽动投资人员到**产业园处聚集。以致自8月17日至21日,每天少则五六十名投资人、多则百余名投资人在**产业园、黄梅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梅县县政府处非法聚集,并以砸门、堵门、跳楼、拉横幅等方式相要挟,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柯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屏、现场照片;2、电子证据勘验检查笔录 梅公(城关)勘字[2020]021号、检现场勘验笔录 梅公(刑)勘[2020]111号及附件;3、证人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寅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证据清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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