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907******,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梧州市藤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中旬,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柯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发布其有口罩出售的朋友圈信息。李某某获悉后,告知蔡某某可以购买到口罩,蔡某某向李某某转款让其帮忙购买口罩。李某某收到蔡某某的款项后,联系柯某某订购26000个医用口罩,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方式向柯某某支付了72800元口罩款。柯某某收到款项后,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无法向李某某提供口罩的情况下,只退回6000元给李某某,将剩余的668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来偿还其个人债务、购买手机和日常花销,随后关闭手机,致李某某无法向其追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通过家属积极退赔诈骗所得,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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