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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诈骗案)_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介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茂名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柯某某使用在网上购买的手机卡拨打了熊某某的电话,柯某某谎称自己是灵山县**医院的院长,需要订购一批轮椅,又以需要转钱到厂家为由要求熊某某汇钱,熊某某信以为真,分两次向柯某某指定的银行帐户汇去人民币共45800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柯某某使用在网上购买的手机卡拨打了杨某某的电话,柯某某谎称自己是钦州市**医院的领导,向杨某某谎称医院需要一批多功能的轮椅,让杨某某负责帮忙联系,并且答应每一张轮椅给相应的回扣钱,要求杨某某与“轮椅厂的人”联系,在此过程中,柯某某同时扮演了**医院的领导和多功能轮椅厂人员,以需要先付款为由,要求杨某某将款转到其指定的帐户中,杨某某信以为真,分两次向柯某某指定的银行帐户转帐共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说明材料及照片、抓获经过、人员信息等书证和物证;被害人杨某某、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振祥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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